连友农,男,汉族,1953年12月生,山西襄垣人,198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1月参加工作,北京工业大学应用数学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研究员。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常委、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正厅级)。2017年8月18日,连友农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人物履历1969.01——1970.02,广西南宁市隆安县插队知青;
1970.02——1973.09,广西南宁市宾阳县插队知青;
1973.09——1976.07,广西机械工业学校机械系机器制造专业学习;
1976.07——1980.02,广西机械工业学校教师(其间:1978.02—1980.02在北京工业大学应用数学系应用数学专业学习);
1980.02——1984.12,广西机械工业学院助教;
1984.12——1985.05,广西机械工业学校技术经济教研组组长;
1985.05——1986.05,广西自治区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室干部;
1986.05——1987.07,广西自治区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室主任科员;
1987.07——1992.09,广西自治区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室副主任(其间:1991.04—1992.04在广西出国留学人员外语培训中心学习);
1992.09——1994.05,广西自治区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经济研究一处副处长(1992.05—1993.05以访问学者身份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留学);
1994.05——1996.01,广西自治区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三处处长(1994年评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1996.01——1996.12,广西自治区政府研究室、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1996.12——1998.09,广西自治区政府研究室、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兼研究一处处长;
1998.09——1999.09,广西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党组成员(其间:1999.03—1999.05在广西自治区党委党校地厅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学习);
1999.09——2002.10,广西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2.10——2003.12,广西玉林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3.12——2005.05,中共广西玉林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5.05——2005.07,中共广西玉林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
2005.07——2006.08,中共广西玉林市委副书记;
2006.08——2006.10,中共广西北海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党组书记;
2006.10——2011.08,中共广西北海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1.08——2013.0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党组书记;
2013.01——2016.09,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常委、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违纪调查2016年5月,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常委、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连友农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2016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解聘连友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职务。
依法双开2016年9月,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批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自治区政协常委、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连友农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连友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收受礼金,虚报冒领差旅费;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非婚生育子女。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犯罪。
连友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并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批准,决定给予连友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逮捕2016年11月21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常委、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原主任连友农(正厅级)决定逮捕。
提起公诉2017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常委、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原主任连友农(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连友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连友农,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贵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友农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市长、北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北海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2017年8月18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一起职务犯罪案做出一审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常委、政协经济委员会原主任连友农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至2011年间,被告人连友农利用职务(2006年8月至2011年8月连友农先后担任北海市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项目审批、人事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邱云海、杨国合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249.750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连友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49.7504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友农的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