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贻煌生于1962年,是福建晋江人。从1982年参加工作起,李贻煌就一直在江西省内任职,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曾任江西铜业公司贵溪冶炼厂副厂长、厂长等职,从2001年起历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11年8月任江西省鹰潭市委常委,2013年1月任江西省副省长。
人物履历1978年10月至1982年07月,东北工学院有色金属冶金系重金属冶炼专业学习;
1982年08月至1988年01月,在贵溪冶炼厂熔炼车间任工程师;
1988年01月至1991年07月,在贵溪冶炼厂熔炼车间闪速炼铜工段任段长;
1991年07月至1992年12月,贵溪冶炼厂熔炼车间副主任;
1992年12月至1993年12月,贵溪冶炼厂硫酸车间副主任;
1993年12月至1996年04月,贵溪冶炼厂熔炼车间主任;
1996年04月至1998年07月,贵溪冶炼厂副厂长;
1998年07月至2001年01月,贵溪冶炼厂厂长;
2001年01月至2001年05月,江西铜业公司副经理;
2001年05月至2006年12月,江西铜业股份公司总经理;
2006年12月至2009年02月,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江铜股份公司总经理;
2009年02月至2010年02月,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
2010年02月至2011年08月,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
2011年08月至2013年01月,鹰潭市委常委;
2013年01月至2018年01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第十四届江西省委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荣誉1997年度全国青年岗位能手;
2006年度“江西工业十佳创业能人”;
2007~2009年度江西省优秀企业家;
2009年评为全国有色金属行业劳动模范;
2010年评为全国劳动模范。
人物事件领导不力2017年9月,国务院严肃处理江西11·24丰城电厂施工平台倒塌事故。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1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国务院责成江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针对江西省政府副省长李贻煌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领导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问题,依法依纪给予通报。
违纪被查2018年1月1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江西省副省长李贻煌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免去职务2018年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去李贻煌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双开处分2018年4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江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贻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李贻煌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违背党的宗旨,漠视群众利益长期搞特权,进行利益输送和利益交换,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多种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贻煌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近日,山西、北京、安徽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季缃绮涉嫌受贿、贪污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涉嫌受贿、破坏选举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贻煌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贻煌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移送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贻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贻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贻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贻煌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2019年1月29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贻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李贻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李贻煌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合作经营、股权转让、工程承揽和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19万余元,其中3546万余元系未遂。
2011年至2014年,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采取虚列账目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8万余元。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职务便利,指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473亿余元供其亲属进行营利活动。
2008年,在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收购江西省银珠山银矿探矿权期间,李贻煌时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董事长,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明知银珠山银矿探矿权价值被高估的情况下决定收购该探矿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2087万余元。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贻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指使他人挪用公款供亲属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鉴于李贻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要贪污事实、全部挪用公款事实,挪用公款构成自首;受贿大部分为未遂;并有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受贿罪、贪污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对挪用公款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