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1983年出生,山西翼城县人,高中毕业。2006年在广州因ATM机故障,获取17.5万元人民币,事件发生后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成为近年来司法界的著名案例。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2010年7月30日因表现好假释出狱。
2013年5月13日下午,许霆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他要对当年的案件提起申诉,要求重审。
许霆,小名“蹦蹦”,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在山西临汾。2006年在广州利用ATM机故障取走17.5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2010年7月30日,假释出狱。
恶意取款事件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5万余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2007年5月22日,许霆携款潜逃一年后,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2008年1月,该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这起案件是由于当时银行ATM机发生系统故障后发生,和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犯罪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意小。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假释出狱2010年7月30日,许霆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积极改造且缴纳了罚金而获得假释出狱。出狱后,投身公益,搞普法宣传,自称在生活能够保证的情况下,要退还那17万余元。